竞合论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互斥的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正确划分两罪的界限,也无法解释两罪竞合逻辑悄然流行的现象.从立法论维度看,诈骗是由双边关系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拟制而来的,法条竞合与互斥属一体两面;对于两罪的界分,应将视角由互斥论转向竞合论,将重心由行为性质转向行为归属.从解释论维度看,三角关系的侵财行为虽然超出立法预设,但两罪的法条竞合仍发挥作用,它限制了想象竞舍的司法适用,并使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分标准由第三人的行为性质转向第三人的行为归属.从司法论维度看,网络侵财行为的第三人具有双重属性,盗窃网络财产与诈骗智能机器的想象竞合成为普遍现象.进行司法处理时,应注意盗窃与诈骗的教义内涵,正确选择定性的罪名.
盗窃、诈骗、竞合论、盗窃罪间接正犯、三角诈骗
DF625(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教义学中体系思维之证成及其适用研究”16FFX013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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