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一般信息侵权裁判规则研究——基于68个案例样本的类型化分析
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可分为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我国在理论与立法上均未对一般信息做进一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信息与主体的关联程度对其予以区分保护,反映了不同信息类型的本质区别,据此,可以将个人一般信息分为区分性信息、联络性信息与关联性信息,进而检视三者的裁判规则差异.关于信息性质、损害要件的裁判立场值得肯定,对保护范围、过错要件、知情同意的裁判认定不尽合宜.在保护信息的范围上,应纳入信息社会涌现的新型一般信息;对于信息处理主体的注意义务标准,区分性信息要求较高,联络性信息次之,关联性信息最低;对于受害人的同意方式,前两者应采取明示同意,后者应采取默示同意.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应整合上述裁判规则,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个人一般信息、区分性信息、联络性信息、关联性信息、侵权责任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18AFX015
201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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