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司法适用之检讨——基于277个案例的裁判文书之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52条关于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规定是对保险法中对价平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合同法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贯彻.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进行总结,可知我国司法裁判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合同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如何判断危险显著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以及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时,危险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何种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主张免责等问题上有争议.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只是对危险增加的样态进行了列举,并补充了危险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的判断要件,并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可能的回应.有必要从法律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乃至成文法内法律续造的方法论层面对司法适用予以可能的检讨.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果关系、免责条款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法上不真正义务群的现代化改造研究”18YJC820087
201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0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