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信托登记的困境与出路——以私法功能为中心
我国《信托法》第10条对信托登记的规定一直无法付诸实施,实践中采取的替代措施存在明显缺陷,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全国性统一登记平台出现,其主要职能只是信托产品登记与受益权登记,强调监管功能,依旧无法实现我国《信托法》对财产的信托登记要求.目前信托登记的主要困境表现为生效主义的立法规定不合理、登记范围被泛化理解、登记类型定位不清、无法与财产登记对接等.破解困境,首先需要结合上述问题对我国《信托法》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准确的解释,然后依托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构建一种全覆盖、多效力层次的财产信托登记模式.在改革的过渡期还可以利用信托产品登记辅助实现财产信托登记的部分功能.
信托登记、信托财产、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2016年度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托管清算司法保障研究”项目16HZK029的成果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