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行政程序前置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不法依附性
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研究”FXY2019011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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