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司法审查是中国实施宪法的蹊径吗——"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的提出
出于为我国宪法实施"找出路"的初衷, 学者们将源自英联邦国家的弱司法审查制度引入了中国.就其本相而言, 弱司法审查制度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 以政府、议会和法院分别承担权利保障责任为内容的制度体系.国内的相关研究忽视了政府的作用, 没有清楚地认识该制度的功能定位, 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描述性与规范性的混同.事实上, 当前我国实施宪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宪性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弱司法审查给我国的启示是, "议会 (人大) 至上"不等于它要对所有的问题事必躬亲, 不宜将对合宪性审查的功能期待全部置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身, 而是应当直面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真实过程, 根据各级立法与司法主体的实际能力, 使其承担相应的合宪性审查职责, 构建体系化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在规范和功能维度上均能得到论证, 而这不是对域外经验的机械复制.
宪法实施、弱司法审查、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DF2(国家法、宪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4批面上资助项目"合宪性审查的权力配置研究"2018M641584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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