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视阈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性的法律属性
众多的实践表明, IMF在金融危机初期所提供的金融援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成员国经济的复苏, 同时, IMF贷款所附加的条件性要求由于缺乏经济自主权的尊重而备受诟病.IMF设置贷款条件的行为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签订, 其符合意思表示、归因主体和法律后果三个要件中的前两项, 但不符合法律后果这一要件.IMF与成员国在贷款条件问题上虽不旨在创设合同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IMF法律体系下设置贷款条件的行为是当事方非协议性意思表示且产生法定效果的准法律行为.IMF贷款条件理应上升为国际法渊源, 它不只是IMF为确保成员国回购贷款资金的一项"决定", 更体现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IMF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单方行为、准法律行为、国际法渊源
DF962(国际法)
教育部201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亚投行贷款条件性制度设计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研究"R9YJC82005;中国法学会2017年部级课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条件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CLS[2017]D180的阶段研究成果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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