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垄断中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当下,政府多采用间接方式进行市场干预,行政权力与市场力量相互交织,在行政性垄断上的一种表现是行政主体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在我国的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处理的差异较大,其后果不仅是同案不同判所导致的法律权威受损,还可能造成“真强制”而经营者被处罚或者“假强制”而经营者免责的情形,致使市场竞争无序.为解决这一问题,在认定行政强制垄断中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时,要从本质上认清行政强制垄断的行政性垄断在先而后有经济性垄断的二重属性,并确立相应的对此种二重性的分析架构:先要明确判断行政强制垄断中经营者法律责任该当性的总体思路,即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力滥用行为,以及经营者是否预见到其行为实施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是否就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过反抗,再确立行政强制垄断行为的判断规则.行政强制垄断的判断步骤和规则为:第一步,确定某一行政行为系权力滥用的具体判断标准,即确定第一重违法认定;第二步,判断从行政性垄断到经济性垄断的逻辑,即二重关系是否成立;第三步,适用“强制”的认定规则,即经营者经济性垄断违法的阻却事由.
行政性垄断、行政强制垄断、经济性垄断、经营者责任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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