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技术的规范研究——以方林富炒货店“最”字广告用语行政处罚案为例
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裁量之治,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不应仅限于裁量基准的制度化设定,而应把目光聚集于裁量基准的技术化适用上,这是“行政自制”的行政权内部控制模式对积极行政的应然要求.以方林富炒货店行政处罚案为例证,裁量基准适用中说明理由的技艺、运用行政证据补强裁量基准适用的技巧以及裁量基准变通适用的技能等法的适用技术,统摄着行政执法的价值、事实、规范与程序,连结着个案正义的追求,决定着实质法治的具体实现.以行政法律方法论为基础构建的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并以此为核心建构起行政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体系与框架,应是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时代课题,更为重要的是,其将为我们开启一条以“法律方法论”为维度的技术法治之路.
裁量基准、适用技术、变通适用、行政法律方法论、方林富案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18VSJ051
201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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