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居住权立法之必要性及以物权性为主的立法模式——兼及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制度规范的建议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否规定居住权,取决于是否存在较大的现实需求.我国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单从以房养老的视角即可证明我国具有确立居住权之充分必要.居住权立法应区分居住权本体和表征,处理好居住权的传承与变革之间的矛盾.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居住权定位于人役权,并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期限限于居住权人生存期限,人为地限制了居住权适用范围,不利于发挥居住权在房屋多元利用中的优势.我国民法典应确立以物权性为主的居住权规范体系,“物权编”仅调整居住权的物权性关系,规定居住权一般规则;“亲属编”则兼顾居住权之人役性,规范特定亲属间基于保障性需要而产生的居住权.
以房养老、居住权、民法典、物权法、亲属法
DF521(民法)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15YJA820016;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以房融资式养老法律问题研究”项目15SFB5028的中期成果
201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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