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人格权理论研究的水平与成果,在人格权基本定位、类型体系和具体条文设计方面仍存在不足.人格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该编“草案”第773条应修改为“本编调整因人格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以自然人为一般主体,该编“草案”第一章及第五章相关规定中不宜采用“民事主体”的表述;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防御性权利,该编“草案”第776条对人格可利用性的一般规定应予删除,仅在姓名权、肖像权部分设置类似条款即可.“禁止性骚扰”与“人身自由”不属于健康权、身体权范畴,应从该编“草案”第二章中移除.“标表型人格权”应予以统合和补充,将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标识(如具有辨识意义的声音、动作形象等)纳入保护范围.荣誉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相关规定应予删除.侮辱不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该编“草案”第804条第1款可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诽谤、不实陈述、不当评论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该编“草案”各章的具体规则设计也存在若干需要修改完善之处.
人格权、防御性权利、荣誉权、侮辱、隐私权、民法典
DF51(民法)
201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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