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是法官对判决的合理化手段吗
当前我国学界存在关于法律方法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否定论认为法律方法是法官对判决的合理化手段,它被法官用来掩盖形成判决的真实原因以及其内心真正的判决理由.肯定论基于对判决原因与判决理由的区分,以及表面理由与真实理由的区分,主张法律方法能够指引和证立法官裁判.分析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厘清“合理化”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论证上的错误.当论证者在不同论证情形中未能贯彻同一前提立场,就违背了其追求立场融贯的道德责任,他在表面上所依赖的理由就在事实上沦为了将其其观点合理化的工具.要避免法律方法沦为法官裁判的合理化工具,须重构指引法官运用法律方法的元规则:法官应基于对相关法律方法背后诸价值的诠释,以及对这些价值之间关系的处理,来具体决定在个案中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合理化、证立、原因、理由
DF052(法的理论(法学))
作者主持的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工智能发展视角下法律论证性质重述”2017BS40;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面向疑难案件的法治研究”[课题CLS2017D05]的阶段性成果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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