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基于个案引发的思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有—个条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现行法存在征收范围确定主体不明、标的物范围不清、确定文书形式与相关文书送达规则缺失、征收范围确定后拘束力模糊且缺乏独立的救济程序等问题.法律供给的不足,导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的诸多负面问题.从应然的角度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主体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征收标的物应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收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房屋的内涵需要从多元视角来合理界定,认定其他不动产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现行法规定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改为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征收.该征收范围确定文书应为“公告”,法律应优化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强化送达效果,明确并严格执行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拘束力.征收范围确定后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救济.
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征收标的物、征收范围文书、拘束力
DF38(行政法)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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