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双重属性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解决政治争议和形塑法治秩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与法律效力,目前学术界有四种解读方式,一种是照搬法律条文,一种是举例式的解读,一种是扩大化的解读,一种是限缩性的解读,这四种方式分别揭示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某个侧面的特征,各自有其在理论建构上的缺憾,彼此间缺乏共识与对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双重性质.“双重属性说”试图消融上述诸理论的矛盾,并且可以应用于辨认人大决议和决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和效力,对实践中的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供更全面的规范指引.
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职权、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地方组织法
DF2(国家法、宪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人大议事规则研究”15CFX014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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