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权:制度需求与规范空间

引用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以来,激增的地方性法规已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单一备案审查主体所能应对;对其加强备案审查的枢机在于激活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其的备案审查权.我国宪法与法律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也留下了由宪法基础、组织基础、备案基础、特有审查基准基础汇聚的制度空间,由此可形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为双重备案审查主体的设区的市法规审查主体结构.这一双重主体结构合理分工、有效衔接联动,既可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又可为加强备案审查提供示范.

地方立法、设区的市、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精细立法

DF2(国家法、宪法)

作者主持的201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复合式中国释宪机制研究”课题15NDJC015Z的研究成果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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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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