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使用权定性辨析——兼与席志国副教授商榷
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宅基地“三权分置”、新型“总有”、资格权、使用权、地上权
DF521(民法)
2018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上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研究”2018BFX003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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