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成立要件中规范性要素之认识错误及其判断路径
我国近年来多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对有关被告人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判断与处理引发各方质疑.究其原因,这与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理解与处理存在疏漏甚至误读密切相关.规范性要素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有无对于判断犯罪的成立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规范性要素在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地位与犯罪故意的具体认识内容两个角度考察可知,规范性要素的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法律认识错误,属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而非违法性认识错误.司法者必须正确分辨规范性要素之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从一般人的立场、个体识法能力及国家的规范告知义务等角度综合判断行为人规范性要素之认识错误的有无.
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犯罪成立要件
DF611(刑法)
2017年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当代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之公信力研究”SC17B081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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