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制规权”的概念建构与法理阐释
在我国的宪制结构下,有必要引入“行政制规权”与“行政规则”两个概念,以统合行政机关制定规则的现象,实现逻辑自洽、提高现实解释力.从本质上看,“行政制规权”是以规则制定为核心使命的行政权,包含解释权能、自治权能和建构权能.从权源上看,“行政制规权”部分属于固有权能、部分源于法律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宪制使命.按照内容和目的,我国的“行政规则”可分为立法性规则、解释性规则、内部组织性和程序性规则、技术性规则、一般性政策陈述和指导意见.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享有固有立法权,其制定立法性规则的权力必须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规则”具有解释、建构与创制功能,其效力应当遵循关系视角,契合宪制结构中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
行政制规权、行政规则、行政权能、权源
DF31(行政法)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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