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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双重欺诈的犯罪认定——以担保的刑法评价为切入点

引用
对行为人骗取担保后,从银行骗取贷款的犯罪认定,理论争议较大,产生争议的根源是,对担保在刑法中如何评价缺乏正确认识.在财产犯罪中,保证属于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属于财物的法益.担保人将财产性利益或部分财物价值交付给银行,银行虽发放贷款,但从担保人处获得等额财产,没有财产损失.刑法对担保的评价重心在于担保权的设立,并非担保人的实际清偿,这种对担保人和银行的双重欺诈的受害人是担保人.在诈骗贷款中,债务人以银行为工具取得担保财产,并通过银行将赃物变现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银行通过实现担保权不能获得足额清偿,也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在骗取贷款中,骗贷行为没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不构成犯罪,担保人的财产损失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双重欺诈、担保、合同诈骗罪、财产损失

DF623(刑法)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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