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人工智能拥有类似人类的智能,但是并未发展出人类理性,也不能为自己立法,不可取得类似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虽然具有某些超越人类能力的强大工具,但是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主体并无实益,不可赋予其类似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超强的智能蕴含巨大的风险,必须处于人类的支配和控制之下,只能是法律关系客体而非主体.鉴于人工智能的智能性和自主性,可以将高度智能化的人工智能作为客体中的特殊物,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主体、客体、理性
OF0-059
2018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客体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研究”18YJA820008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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