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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引用
以股权转让名义将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实质转让,该行为从公司法角度看是合法的,从刑法角度分析却可能符合我国《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从实践看,此类案件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甚至从民商角度认定为合法的判决,两者呈现明显冲突.从理论上看,无罪说主要以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不同于公司财产转让”为依据,有罪说主要以“透过现象看本质”为基础,双方回避了争论焦点.刑法与民法冲突和刑法与商法冲突呈现诸多差异.在承认刑事实质违法相对独立于民商合法外观的前提下,对于民事和商事领域应有不同的考察规则,即与在刑民交叉领域认定刑事违法相比,在刑事与商事交叉领域,认定刑事违法应更为谨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股权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刑事实质、商事外观

DF623(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研究”项目17ZDA148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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