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供给型监管:再论金融监管的理念变革与法制表达
与以准入、许可和惩戒为主要特征的管控型监管不同,公共产品供给型监管将监管视为公共产品供给,注重监管与产业利益的平衡,从整体治理角度为市场创新提供正外部性,促进监管规则与行业规则、企业规则之间的衔接,强化产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对投资者的损害补偿能力.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后发型、追赶型国家和地区金融的市场化环境下,公共产品供给型监管在优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高金融监管规则合理性、强化金融监管的市场和社会认同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和重要意义.“租金贷”是信用消费领域重要的市场创新,却因长租中介的资金错配和衍生投资而被否定,再次暴露出管控型监管固有的弊端.以公共产品供给型监管为理念,应顺应市场规律、赋予长租中介以资金错配和衍生投资的权利能力,并通过构建类型化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强化长租中介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用评级和信息共享、增加贷款机构的竞争性供给、引入风险准备基金和违约责任险等方式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公共产品供给型监管、金融监管、产业利益、租金贷、资金错配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公共产品供给理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与法制建设的优化及创新研究”CXTD8-06
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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