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从民国时期判例造法之争看法典化时代的法律场

引用
民国时期进行法典起草的前后,“判例造法”一直是司法与学说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判例在实践中彰显着一种规范的创制权并成为了一种独立的法律渊源.虽然成文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说却认为司法机构在一定条件下能取得立法者的地位,并创制法律规范.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法学家提出了在法典化时期判例造法的必要性、扩大化的法律概念,并从域外引入了“法律社会化”的主张,认为司法机构应当适用社会中的法而非法典中的形式规范,去发现社会中正在形成的“活法”的应该是法学家而非法官.民国时期政治权力、司法、法学三者的力量对比形成的客观结构显示,法学家一方面通过为司法提供支持而让判例成为独立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又通过使用生成于政治语境中的语言模式为学说本身赢得了一定的权威.

判例造法、民国、法律场、司法、法典化

DF092(法的理论(法学))

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法法律交流档案研究1877-1958”项目编号:17C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中国政法大学第五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18CXTD10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27-14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8,(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