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权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以杭州保姆放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为切入
狭义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辩护权法律关系,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与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被追诉人与法院、法院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与律协、法院与律协(司法局)、被追诉人与律协(司法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刑事、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许多方面.当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之间,以及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与庭审指挥权之间发生矛盾时,法院应当将被追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委托权,并从辩护律师权利救济以及法院和律师协会(司法局)的程序处理角度来协调冲突.目前亟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则与救济体系,有效落实以被追诉人利益为优先考量的理念,赋予辩护律师更多的救济权.
辩护权法律关系、杭州保姆放火案、辩护律师退庭、被追诉人利益
DF715(诉讼法)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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