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概念的再定位——中国语境下“盖然性说”的展开
故意的认定仅仅需要考虑认识因素,并不需要考虑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的具备为基础,并由认识因素推定,其本身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故意的认识对象是实行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认识程度需要达到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即认识到了实行行为侵犯法益的危险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过失犯仅需要具备抽象的预见可能性,可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区分故意与过失.在故意的认定上,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及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这三点组成了基本的判断结构.
故意、盖然性、主观归属、客观归属
DF611(刑法)
浙江大学“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18ZDX007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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