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视角下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的规范构造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现行法上数量繁多的规范采用了不同的主体识别标准,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难题.关于如何重构该罪主体的范围,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知悉”标准与“信义”标准之争,但实质依旧未摆脱美国的模式.因中美两国法律传统的差异,美国诸多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应当从我国犯罪论体系出发,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客体)角度划定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外延.同时,应选择性地借鉴同样以法益视角划定主体范围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规范重构.
证券内幕交易罪、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日本法、金融商品交易法
DF623(刑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中国资本市场刑法保护研究”17SFB2018
201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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