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礁国际法律地位的路径重构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以来,岩礁的国际法律地位一直饱受争议.“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关于南沙群岛岛礁法律地位的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人类居住”“本身”“经济生活”的规定进行曲解,全盘否定了南子岛、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永暑礁、华阳礁等南沙群岛的岛屿地位,将其定位为岩礁,仅享有领海和毗连区.应当创设以“人类居住”能力为基础的更新标准,奉行领海边界说,审视岩礁“本身的经济生活”能力,赋予适格岩礁岛屿地位,以岩礁所处海洋区域为标准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我国对南沙群岛诸岛礁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
岩礁、岛屿、人类居住、经济生活、基础权利理论
DF935(国际法)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海上防空识别区理论与实践的法律研究”14BFX128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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