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功能辨析
认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关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推定具有证明责任分配功能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从发展脉络上看,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的设定并不是出于证明责任分配功能的考虑;从整体机能上看,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存在着巨大差异,使其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兼顾程序法上证明责任的分配功能.依靠犯罪论体系的推定机能来划分证明责任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合理性.在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首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的前提下,犯罪论体系与证明责任具有如下关系:在宏观上,犯罪论体系可以划定证明责任所指向的实体法事实 范围;在微观上,不同性质的构成要件要素会影响证明责任中证明标准的高低,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犯罪论体系、违法性、有责性、推定机能、证明责任分配
DF61(刑法)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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