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资助和补偿董事选举的法律规制——兼议我国防范董事选任利益输送的前置性变革
董事会被称为公司治理的“震中”,与之相关的任何治理改革都会引发连锁反应.当下,董事选举活动随着积极投资者频繁发起代理权争夺战而变得日益激烈,如何规制提名者与候选董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成为全球共同难题.在美国,被称为“金带”的股东资助董事选举的协议安排引发董事向提名股东、受聘公司承担双重忠实义务的利益冲突.纳斯达克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自我修改章程运动以及政治选举规制方法的跨域移植成为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这为规制中国董事选任活动中提名人与候选人之间的利益输送提供了改革的可借鉴经验:问题的解决不应采用结果导向而单纯依赖于董事信义义务、决议效力判断等规则做事后处理,应转为制度导向而将规制手段前置,确立董事 候选人利益关系审查程序、在选举过程中设置强制信息披露规则、对章程约束提供类型化指引以及参照人大代表和党代表选举设立资格审查小组、监票人等.这能够在减少董事选任法律纠纷的同时,更彰显对日益兴起的股东积极主义和股东主权的尊重.
董事选任、金带协议、忠实义务、信息披露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公司机会法律问题实证研究”[CLS2017 Y20]的阶段性成果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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