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
生态文明入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这种意义的准确阐释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实现三者的价值贯通与功能互补,由此,生态文明条款自身的效力与实施也得以强化.有必要探索宪法环境条款的释义学并构建环境宪法,填补环境立法的价值真空并实现坏境法的内容统合.目前宪法环境条款主要通过立法得到实施,环境法的立法和解释应充分体现宪法价值,尤其是对环境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生态文明、环境人权、国家环保义务、部门宪法
DF2(国家法、宪法)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5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720171011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