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基于理论和案例的考察
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是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的例外.相对于撤销并责令重作,变更判决具有效率上的优势,避免了当事人因为行政机关不重作或者乱重作而遭受“二次伤害”.变更判决由法院来直接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具有破坏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分工的危险.因此,变更判决的适用必须谨慎.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变更判决被限制在“行政机关没有裁量和判断余地或者裁量权收缩为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变更行政行为可以很好地平衡诉讼效率和权力分工之间的紧张关系.从2016年以来我国法院的83个变更判决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和行政行为对款额的确认确有错误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不统一和非理性的问题,未来可以通过加强裁量基准的建设与利用诉讼调解来提高当事人对变更的接受度这两项措施加以完善.
变更判决、裁量收缩为零、明显不当、确有错误、诉讼调解
DF74(诉讼法)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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