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按日计罚制度适用反思与完善——以美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为借鉴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设计尚不够完善,除了法律性质界定不明外,还存在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类别较少,计罚考量因素不多等问题,其导致的结果是该处罚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作为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发源地的美国,其对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定位清晰,将其适用于各种违法行为,并从多方面设置计罚标准,执法机关还通过发布民事罚款政策保证处罚评定过程的一致性,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及该制度的实施办法均需进一步完善,要明确其行政罚性质和地方法规对其设置的权限,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增加计罚考量因素,以实现各方利益衡平,并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利益衡平、地方法规设定权、自由裁量权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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