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托法》对信托有效要件规定之完善——以英美信托法信托有效设立的“三个确定性”要件为借鉴
信托有效设立除了须满足行为能力要件、设立方式要件、形式要件及合法性或公共政策等要件外,还须满足设立信托意图的确定性、标的确定性、受益人确定性要件,这“三个确定性”要件对信托的有效与无效以及法律关系的定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信托法》缺失对设立信托意图的确定性要件的规范,其对信托标的确定性和对象的确定性要件虽有原则性规定,却没有对这两项要件的判断规则.我国信托法应增设信托意图的确定性要件,并借鉴英美信托法的经验,构建设立信托意图的确定性、标的确定性、受益人确定性的“三个确定”要件的相应认定规则,以便实现其规范效应,保障委托人的意图得以实现,从而维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确定性要件
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14BFX120;中央高校基金“信托服务养老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研究”项目CST17001之阶段性成果以及养老金融50人论坛之成果之一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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