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
我国现行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体现出明显的历史遗留色彩和立法惯性,“数额+比例”的双重入罪标准因有违公平原则而广受诟病,逃税主体范围的狭小使很多逃税行为长期游离于逃税罪范围之外,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入罪标准以及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区别有违公平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未能达到立法目的,反而进一步刺激了逃税行为的发生.未来逃税罪的修改应当在提高入罪数额的基础上取消入罪的比例要求,将逃税罪主体一般化以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主体的逃税行为,在取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广泛适用管制、拘役、罚金刑等刑罚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等量刑情节,充分发挥逃税罪在规制逃税行为中的一般预防功能.
逃税罪、刑法、规范分析、税收征管、解构与重构
DF623(刑法)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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