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律制度供给
现行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其经济属性,制约了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为弥补农地法律制度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这块短板,中共中央适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丰富内涵及目标导向,关键是要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中共中央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丰富内涵及目标为指导,结合实践理性反馈的证成路径,可以得出宅基地资格权不宜塑造为用益物权,其属性应为集体成员权的结论.基于我国既有法律制度的体系性要求,在不违背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之下,应从完善资格权取得机制、创新资格权退出机制、明确资格权登记制度、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法律的制度建构,以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完全抽离,真正实现身份性的资格权与物权分离.
“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用益物权、成员权
DF521(民法)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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