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包地流转的法律表达——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
承包地流转方式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承包地的转让与互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改变,不发生是否设定土地经营权问题,自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章中作出规定,但现行法上对于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中,除了明确受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之外,其余均应删除.承包地的出租、转包、入股,是使经营主体取得土地经营权,一体规定于土地经营权章.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化的债权,并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承包地的抵押,既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也可以是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只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之时应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以使承包农户不因此失去承包地.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承包地流转
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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