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规范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范围是比较狭窄的,立法应当在直接将行政性垄断作为垄断行为的法定类型之一的基础上,在行为规范的具体章节中对行政性垄断设立一个兜底性质的规制条款.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能力是非常有限的,立法应当将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要义表述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行政权力不合理排除、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方法是相对欠缺的,立法应当以涵盖的方式在总则部分直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行为规范、立法不足、制度完善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培育学科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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