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其矫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发挥,与其运行存在误区息息相关.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违法扩大的误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不遵守依法解释的原则以及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过于顺从、依赖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密不可分.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结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体现法官心证和裁判的过程较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因此被列入不上网公开的范围之内,并不妥当.此类司法确认案件被误当成小微案件,导致其考核权重的整体科学性低下.为理性矫正实践中的误区,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应恪守法律限定主义,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全面详尽地上网公开,司法确认案件之考核权重的确定应采用省域标准.
司法确认程序、客体范围、文书上网公开、考核权重、法律限定主义
DF728(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12CFX049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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