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丰菜之争”看个人信息上的权利构造
在大数据成为新兴经济资源的背景下,“丰菜之争”将网络平台关于用户信息控制权的争夺具象化.我国《民法总则》没有采取权利模式保护个人信息,使得各方主体围绕个人信息产生的权利或利益在内容、性质和形式等方面存在模糊之处.辨明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容及其主体,借鉴相关部门法中的成熟制度和研究成果,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利益的分享机制,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信息利益
DF529(民法)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