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总则编之调整
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未严格遵守“提取公因式”的规范,在内容上未能满足“普遍适用性”的要求,在我国民法典形成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不仅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时间也允许.应当按照民法典编纂目标任务的要求,尽最大努力,确保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应当将我国《民法总则》中那些对分则编和单行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调整出总则编,回归其本位;整合我国《民法总则》第五章和第八章相关内容,设“民事权利取得、行使与保护”章,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修改有违法理、逻辑、不合体系、内容重复或缺漏等不协调的条文,力求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民法典、民法总则、法律体系、法律修订
DF5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构建问题”项目11AFX003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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