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
重视法益均衡的司法实践,忽视了实施正当防卫不需要满足法益均衡性和补充性.优越利益说和法益欠缺说,不能为防卫行为不需要法益均衡性和补充性提供充足理由.明确正当防卫限度的前提是,区分利益评价基准和利益评价对象.应从正当防卫的制度目的是权利保护和公力救济例外的角度,说明作为权利行使行为的正当防卫的内在限度.对于不具有可恢复性或者恢复原状困难的法益,只要是为保护法益所必需的行为,无需进行利益衡量;对于超出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权衡是否应将其评价为防卫过当.在现实的损害结果确定之际,如果能假定在应然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造成的损害越轻,该现实的防卫行为趋向于被评价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体判断时,应该考虑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否明显较大.
防卫限度、利益衡量、制度目的、权利行使、判断规则
DF611(刑法)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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