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修宪方式和程序的完善
全国人大自1988年以来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我国《宪法》.修正案方式的长处在于它能保持宪法原文的不变,但它也令宪法含义的确定复杂化了.随着宪法修正案数量的增加,这种缺陷将日益凸显.就我国的宪法修改实践而言,全国人大通过的修正案不便于独立援引,而实践中的修正案在实质上依然是对宪法原文的改动,但修改后公布的原文却未经全国人大表决.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有必要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文中阐明宪法全文的公布方式,从而使修改后的宪法全文成为正式的法定文本,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宪法文本的权威.我国应当制定《宪法修改程序法》,由该法具体规定宪法修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以及宪法文本的公布程序等事项.
宪法修改、修正案、法定文本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修宪权的内在限制研究”项目12BFX028的研究成果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