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对刑事审判的拘束
行政行为作为刑法定罪的前提导致行政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成为先决问题,行政行为能否拘束刑事审判与犯罪构成要件效力或公定力密切相关.在刑事诉讼中,基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审判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切实保障人权、确保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原则上应否认行政行为对犯罪的构成要件效力或公定力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而行政行为不能拘束刑事审判,法院可以审查刑事案件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以负担行政行为为要件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对作为刑事制裁前提的行政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以授益行政行为为要件的刑事案件的特定情形,基于维护相对人信赖、保障人权的需要,应当承认授益行政行为对法院具有拘束作用.
行政行为、先决问题、刑事审判、构成要件效力
DF611(刑法)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