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的刑事判决样态研究
生态修复不同于生态恢复和恢复原状.我国刑事审判对生态修复判决的方法主要有补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增殖放流以及间接修复.此类判决有案件数大幅度增加、修复措施种类繁多、方式灵活多样、刑罚轻缓化、可操作性强、诉求公权化等特点.刑事判决生态修复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生态修复的刑法性质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刑事判决中处于辅助地位.刑事审判中对生态修复的判决存在名称太多、多种经济制裁同时判决会加重被告人负担、对实刑犯判处生态修复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罚金刑涵盖生态修复费不妥、监督没有完全到位等问题.应当通过将生态修复明确规定为非刑罚处理方法、规范生态修复名称、科学合理裁判、拓展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等途径解决问题.
生态修复、生态环境犯罪、刑事判决性质、问题和弥补
DF612(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16BFX404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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