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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效果之于三角诈骗的认定

引用
互联网金融与商品交易相结合而产生的二维码案引起了诸多定性争议.以三角诈骗定性二维码案需要回答为什么被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却使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问题.为此,需要将清偿制度的民法效果纳入三角诈骗的刑法判断.以刑民交叉为视角,当债权的准占有、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条件得以满足时,债务人(受让人)向第三人(无处分权人)的错误支付对债权人(所有权人)发生清偿效力,债权人丧失债权(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二维码案符合债权的准占有的情形.其中,被告人是债权的准占有人,顾客基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向被告人错误支付,对商户发生清偿效力(处分行为),顾客因而不是被害人.到达被告人账户的顾客的银行债权的法律属性为商户的货款,顾客处分自己的银行债权与被告人处分商户的货款在清偿效力发生之时同时发生,被告人取得商户的货款,商户失去自己的货款.因此,二维码案及其类案应当认定为三角诈骗.

二维码案、刑民交叉、清偿效果、三角诈骗

DF625(刑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把握互联网‘最大变量'核心问题研究”14ZD0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和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相对主义司法适用研究”KYZZ16_0106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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