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性问题探析
在我国,由于法律授权的过于原则和实施细则的模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不少程序性问题需要明确.作为构建多层次简化程序的重要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包含其被确立之前各类简化程序的统合性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从宽的内涵不应包括程序的从简从快,适用简化程序应当确立为认罪认罚下的强制义务;证明标准无法保持法定的要求,应当有所降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调整虽有需要,但应依法予以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建立在确立值班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基础上,同时应逐步建立规范律师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
认罪认罚从宽、证明标准、权力调整、权利保障
DF738.2(诉讼法)
上海社会科学院创工程“刑事法学”资助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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