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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义务:问题与检视

引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交换意见义务一度形同虚设,争端当事方在交换义务的范围、方式以及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裁判者对此的判断和认识呈主观倾向.海洋争端初步管辖权的低门槛、混合型争端管辖权的勃兴及该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先天不足,导致该公约下交换意见义务并未完全实现其立法初衷与目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表明,强化争端当事方的披露义务和裁判机构的审查义务,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进该公约下的交换意见义务.争端方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之前,业已存在相关协定规制此种争端,交换意见义务应该充分顾及此类协定的存在.

交换意见、披露义务、混合型争端管辖权、条约解释

DF935(国际法)

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海洋航行自由的体系化解读”2015BFX003;司法部重点课题“半闭海视角下海洋划界‘特殊情况’研究”16SFB1007;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大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若干制度评价与完善研究”CAMAZDA201601;重点项目“美国海军航行自由对国际法的冲击和影响问题研究”项目CAMAZD201608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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