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权利处分”条款的合法性
在传统的依法行政观念中,行政协议中的“权利处分”条款应以无效论处,这不仅与行政协议的民主价值相悖,而且难以回应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现实.应在行政民主化的理论下,整体上应承认“权利处分”条款的合法性,同时,在具体内容设置上,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对其施加限定,既要遵守私法上契约无效的禁止性规范,也要接受行政法原则和公法权利理论的限制.在法律效果上,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来说,在此情形下签订的“权利处分”条款,并未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行政机关依据“权利处分”条款只能获得“协议请求权”.
行政协议、权利处分、合法性、权力创设、协议请求权
DF3(行政法)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KYCX17_0212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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