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抑或委托:行政处罚“委托”条款之重新解读
行政处罚委托实质是一种“间接授权”,应受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位阶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委托对象包括下级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组织,不包括企业.委托机关只能将其拥有的部分处罚权委托行使,委托内容涉及立案权、调查权、取证权、程序事项进行权、决定权等全部权限.委托方式以行政协议为宜,委托程序应经过评估、甄选、协商签约和公告的环节.被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享有处罚的管辖权和决定权,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享有监督权.
行政处罚、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委托行使公权力
DF3(行政法)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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