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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

引用
在我国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长期的附属保护模式,加之“刑先民后”的立法现状,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以及法益属性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不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有必要立足于现有的刑法框架和司法解释,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概念进行系统解读,进而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和刑法保护边界.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是,在确认其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和相关法益依附属性的基础上,赋予其新型的权利地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信息权、司法解释

DF624(刑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5FXC05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共同犯罪基本原理及其对传统共犯理论的突破研究”项目17CFX023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同时受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基金、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社科项目资助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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